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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店老板为牟利 普通仓库变淫窝
时间:2016-07-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金钱会蒙蔽人的双眼,此话不假。为了赚钱,一些人铤而走险违反法律,甚至不惜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卖淫的案件。案件的主人公是现年39岁的何某(女),本身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商人,经营着一家米店。

  2016年3月初,何某见米店隔壁的房子空着,便租过来给自己当仓库用。然而,这间空着的房子以前是用来卖淫的,在当地小有名气,因此,当何某租房之后时不时会有一些女子来店内问她需不需要“服务员”。

  起初,老实本分的何某只想做好自己米店的生意,便也没有答应那些女子。然而,贪欲就像一个影子总粘在何某身边,时间长了,何某终究还是没能抵挡诱惑,想着提供场所给这些女子,能为自己赚点房租费也是不错的办法。

  于是,在2016年3月23日,当35岁的女子劳某来到米店表示自己想当“服务员”时,何某便欣然答应了。“只做一次性交意。”两人商量好服务方式与价格之后,劳某就开始“上班”了。

  三天后,当46岁的女子季某也表示自己想要在店内当“服务员”,何某二话不说便答应了。相对于劳某的“守株待兔”,季某的赚钱方式更为大胆。每次,季某都会出门直接在路边招揽接客,一天就能接到两笔生意。

  每次这个女子拿到钱后,都会把事先商量好的分成分给何某。拿到了本应得到的分成,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何某本以为可以依靠容留卖淫来给自己赚取房租费用,却没想好景不长。3月27日,腊口派出所民警在收到了匿名举报之后迅速展开侦查,在何某米店边的仓库二楼与四楼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劳某、季某、廖某(男,53岁)和王某(男,53岁)四人。

  去外地进货的何某回到米店得知劳某与季某被民警带走后,终于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第二天就去投案自首了。

  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提供的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又因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何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劳某、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构成卖淫。遂决定给予劳某、季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廖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构成嫖娼。遂决定给予廖某、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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