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宣判王志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我院于2月9日下午对王志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03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王志杏与邱培广、张永华、陈金荣、张春宵等人起草“抗议书”,并于次日在北山镇贴出四张“抗议书”,鼓动库区移民阻止滩坑电站进场公路复工,被告人王志杏于11月5日上午8时许打电话给景宁渤海的夏长青,叫其组织景宁移民到滩坑库区施工现场。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志杏指使并雇钱陈蒋宗,而且向其提供脸盆和竹条,让其沿街敲打脸盆召集不明真相的库区移民到滩坑电站进场公路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当天,滩坑电站进场公路施工现场聚集千余名不明真相的库区移民阻碍施工,造成滩坑电站进场公路施工停工达7个小时之久,损失严重。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顺利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