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宣判梅红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我院于2月9日下午对梅红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梅红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03年7月20日,千余名北山群众因建造滩坑电站移民费用之事聚集本县巨浦乡湖云村。被告人梅红廷持棒赶到现场。下午2时许,被告人梅红廷持棒敲打、辱骂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协警和公安干警,致使现场混乱,部分不法分子乘机向执勤民警扔石块,冲砸驻在湖云村的进场公路二标段施工指挥部、水电十二局指挥部及滩坑电站建设指挥部范村工作组办公点,并且砸毁停在湖云小学操场上的浙OK0006等五辆汽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9560元,从而导致滩坑电站建设停止施工。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红廷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被告人梅红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