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现对2003年5月制定的《青田县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青政发[2003]2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机关实行AB岗工作制度。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B承办人,A 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 承办人自动顶岗。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于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上班时间饮酒;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违者给予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离岗培训或者行政警告,直至降级降职。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给予诫勉教育。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一、第三、第四条规定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等处理。触犯党政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未涉及的问题,仍按《青田县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