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突出为构建和谐社会 提供司法保障这一重点 《报告》突出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布局和工作重心。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为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工作,突出表现在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申请再审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报告》以详实的数据和事实对上述要点作了陈述。《报告》指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和监督职能,为实现我国在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十个方面展示 2006年工作成绩 去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这个重点,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坚持区别对待,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共依法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共为17221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据10个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 (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制度、组织和物质装备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提供有力保障: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改变了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死刑二审案件基本不开庭的做法;完善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多发犯罪类型的死刑适用标准;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刑事审判力量,连续举办两期全国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利用多种形式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三)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针对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审理民事案件,以定纷止争为目标,防止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采取建立人民调解指导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等措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化解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决定,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在全国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的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是组织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清理执行积案新格局,共执结78万件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160亿元。二是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继续推进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办理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强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管理,完善了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三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协调机制和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典型事例通报制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开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为探索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全国法院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接待处理涉诉信访的分工与职责,避免互相推诿或重复审查。引导当事人审慎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依法表达诉求,规范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行为,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坚决依法再审。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反映“申诉难”的问题有较大程度的缓解,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的总量下降,集体访、初访、越级访均呈现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11.8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11.18%。 (七)坚持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改进和完善便民诉讼措施。一是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二是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还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实现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三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全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38.87%,民事案件达71.26%,提高了司法效率;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全国法院全年提供司法救助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12.11亿元,确保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八)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12件,就如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发布司法指导文件36件。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规定重要司法解释出台前利用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所有司法解释均严格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解释的质量。 (九)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一方面突出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又强化了法官队伍的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完善了法官遴选制度。2006年,全国法院系统共有445个集体和489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开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培训活动,全国法院各级培训机构共培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3万余人次。最高人民法院从下级法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队伍中选调、招录100多名优秀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同时,全国法院加大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官109人。 (十)积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全国法院在2005年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围绕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四个环节,以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从最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入手,从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和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司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司法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一是规范立案行为,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讼请求的渠道;二是规范审判行为,解决少数案件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三是规范执行行为,缓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四是规范再审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请再审难问题;五是规范司法管理行为,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此外,一年来,全国法院的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全部审结案件的89.72%,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一审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的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9.18%;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相关修改现行法律的内容已经报请立法机关,即将取得突破;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的立案管理、巡回办案、诉讼调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均已形成制度性规定;全国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83697名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矫治,同时完善了基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机制;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48211名人民陪审员全年参与审理案件339965件;在解决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分别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相关文件;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报告》对这些工作成绩也都进行了反映。客观反映问题和困难 《报告》用一定篇幅剖析法院工作的问题及其外在表现。具体包括:一是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二是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三是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尽管这些问题仅仅是少数案件或者是个别法官存在的问题,《报告》依然坦诚披露,同时也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的困难进行了客观反映,并对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司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不当,案件办理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审判作风有待改进。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有的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 (三)枉法裁判尚未杜绝。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别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东部沿海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中西部地区法院办案经费短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呈持续上涨趋势,但法官数量不断减少,这就导致大部分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中西部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办案条件落后、经费短缺问题依然较为严重,个别基层法院存在审判无庭、办公无房、出差无费的问题亟待解决。 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指导不够、监督不力、协管不到位的责任,并将紧紧依靠党的坚强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四项重大部署 明确2007年工作目标 《报告》指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从四个方面加强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一是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确保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依法顺利实施,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依法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同时注重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案件,依法审理涉农、涉军案件,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审理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和海事海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三是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既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四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完善执行机制,运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执行信息全程公开,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着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一是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强化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完善二审对一审的审级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探索建立科学的再审工作制度;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制度,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案件。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汇报;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依法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继续落实审判和执行活动依法公开的各项措施,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 (三)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要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完善方便当事人的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巡回审判制度;二是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三是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新模式;四是探索行政案件依法审理的新办法;五是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六是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七是确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正当权利;八是认真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九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十是积极推进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进行网上信访和查询。 (四)全面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一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改进审判作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继续宣传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二是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稳妥推进包括诉讼制度、审判组织、司法管理在内的各项改革;加强和改进司法解释工作,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标准;商请有关部门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和人才流失问题;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