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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法院审结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件
时间:2009-07-3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法院审结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件
7月29日下午4时,青田法院对一特大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雄军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绍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季晓军有期徒刑二年;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奚武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底(农历),被告人林雄军前往四川省德阳市,要求被告人张绍军帮忙购买毒品。俩人先后从肖前志(另案处理)、“洁妹”(身份不详)处分别购得冰毒80余克、氯胺酮800余克。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林雄军与张绍军携带上述毒品返回青田县贩卖。当日晚上,被告人林雄军邀吸毒人员何任统、洪力勇、朱峰郡、朱伟军等人在青田县鹤城镇云都浴场666包厢内试吸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张绍军见状将毒品丢弃在云都浴场影视厅,乘机逃离现场,并向被告人季晓军求助。被告人季晓军明知张绍军是贩毒分子,仍然资助张绍军住宿,并提供衣服给张绍军更换掩饰,同时,与张绍军一同前往云都浴场影视厅寻找毒品未果。其后又带领张绍军与林雄军见面互通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云都浴场查获了被告人林雄军、张绍军携带至浴场的毒品。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865.8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84.78克、含巴比妥的毒品3.01克、其他结晶物3.48克。 另查明,2008年1月,被告人奚武刚得知被告人林雄军处有一支仿“六四”式手枪,遂提出借用几天,被告人林雄军遂从其朋友“三哥”处取来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二发子弹交给被告人奚武刚,奚武刚取得该枪(弹)后,一直将枪(弹)藏匿于自己家中。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奚武刚得知林雄军被公安机关抓获,遂向青田县公安局投案,并交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和二发子弹。经鉴定,该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杀伤力;二发子弹为“六四”式手枪弹,属于弹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雄军伙同张绍军非法贩卖大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雄军、奚武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季晓军明知张绍军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张绍军逃避惩罚、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分子罪。其中被告人林雄军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奚武刚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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