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木板砸伤农民工 法院判决房主赔偿29万 浙江丽水市青田县一农民工邓胡琴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木板砸伤并致残,出院后,他将木板的主人告上法庭。7月29日,记者从青田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农民工邓胡琴获赔29万余元。 去年5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天下着大雨。去温溪探亲的邓胡琴路经青田温溪镇吉安路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木板砸中并当场昏厥,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09年2月18日,邓胡琴将房屋的主人吴先生、钱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过先后两次司法鉴定,均认为邓胡琴已构成残疾。 据了解,吴先生、钱女士夫妇系退休教师,从天而降的木板是从他们七楼阳台坠落。这块宽约0.8米、长约2米的木板系夫妇俩放置在阳台外挡雨所用。 法庭审理时,被告吴先生夫妇俩提出当晚天气恶劣,为不可抗力的自然力造成了阳台上的木板掉落,为此,他们出具青田气象局的证明材料,证明当天在青田法院出现了14.6米每秒的风力,以及温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温溪镇当天发生大雨、暴风等恶劣天气。针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原告方也出具气象局档案及检测数据,证明当天并不存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法院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除外。两被告所有、管理的房屋阳台上木板掉落砸伤原告的事实清楚,虽然两被告主张存在不可抗力,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遂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钱女士夫妇赔偿邓胡琴291262元。( 曾旋)注:本文发表于中新社等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