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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还债12万 为何只能追偿10.56万?
时间:2009-07-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替人还债12万 为何只能追偿10.56万? 法院:超过合同约定多付利息,依法不能追偿
法官开方  为亲朋好友借款提供担保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现象,但保证人一定要当得明明白白。青田的刘某为朋友叶某当了一回保证人,就当得十分郁闷。他代叶某支付了12万元债务,但法院却只支持他向债务人追偿10.56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叙述:  去年6月,叶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但当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期限5个月。叶的朋友刘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因叶某未偿还借款,连带保证人刘某代为支付了本金10万元及5个月的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  今年3月17日,刘某向青田法院提起担保追偿之诉,要求叶某归还自己代为支付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万元。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只判决叶某支付刘某10.56万元。  法官开方: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向杨某借款当日,杨某直接预扣了4000元的利息,因此,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为9.6万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叶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应认定为9.6万元,而不是10万元。  虽然口头约定且已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按照月利率4%计算的,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月利率2%,而且保证人刘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超出合同约定多支付的利息是叶某同意的。为此,刘某超出借款合同约定多支付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追偿。  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支付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但并非保证人支付多少,借款人就应当返还多少,而是应该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来履行。■通讯员 吴芳君  注:本文刊登于《浙江法制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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