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新闻中心 > 主要信息  
被告辩称借款未交付 万山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时间:2009-07-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被告辩称借款未交付 万山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日前,万山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殷某偿还原告季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熊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季某起诉称,被告殷某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熊某为该借款签字担保。被告殷某辩称确因经济紧张欲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熊某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后原告季某得知自己借款是用于赌博,就没有将钱交付给自己,实际借贷关系没有形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殷某质证认为借条确系自己书写,但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协议,而不能证明原告已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原告没有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自己,其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熊某辩称确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不知原告是否将现金已交付给殷某。本院认为原告能说明借款来源及借款过程,且符合民间借贷基本情理和交易习惯,经本院调查核实及综合庭审,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被告殷某向原告季某借款15万元,有被告殷某出具及被告熊某签字担保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熊某对保证方式未作书面约定,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陈晰晰)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温溪法庭调撤率达93.9%
上一篇:民三庭创新思维促成远程调解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12368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