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驳回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徐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徐某、周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座落在青田县鹤城镇某小区一套房屋以85万元价格卖给原告包某,当日原告即支付给被告20万元定金。事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10日原告到青田县房管处查询得知,被告徐某已经在2008年9月18日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了,并于2009年5月14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包某于2009年7月19日以本案两被告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青田县公安局报案,青田县公安局已于同年9月17日作出青公(经)立字[2009]第006号立案告知书。本院认为,被告徐某在本案中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青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院依法驳回原告包某的起诉。(季玉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