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分居十九年的妻子 一个是尽了十二年扶养义务的外甥 谁该是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 一个男子因遭遇车祸不幸丧生,留下一个纷争:一个是分居十九年的妻子,一个是尽了十二年扶养义务的外甥。近日,青田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耐心调解,避免了受害方当事人之间因争夺死亡赔偿金导致矛盾激化。 1990年,王挥与朱娥登记结婚,同年王挥受到朱娥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持械追打。这个事情对王挥的打击很大,从此他与朱娥分居。分居一直到2009年王挥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已达十九年之久,其间朱娥未对王挥履行扶养义务。王挥膝下并无子女,1997年在村委主持下他与外甥朱晓强达成协议,由朱晓强对王挥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王挥死后将祖传房屋一间赠与朱晓强。 2009年7月朱娥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向她赔偿因丈夫死亡造成的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随后,朱晓强作为对上述20万余元赔偿款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提起了诉讼。 死者王挥的妻子朱娥虽未履行夫妻间法定的扶养义务,但与王挥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死者的外甥朱晓强虽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实质上与死者生前曾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且尽了扶养义务。怎么办? 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进行了磋商。朱娥和朱晓强自愿撤回对肇事车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起诉,并与肇事车驾驶员达成了调解协议:朱娥获赔65000元,朱晓强获赔93000元。一场死亡赔偿金之争妥善解决。(黄维) 注:本文发表于浙江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