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慎用骨龄鉴定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案件 近日,刑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和郑某犯抢劫罪一案,涉及到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是否成年的问题,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根据骨龄鉴定结果并结合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的父亲及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为1991年7月28日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是法定代理人虚报的,被告人王某的真实年龄是农历1992年12月30日。为证实该事实,申请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骨龄鉴定,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刑庭为慎重考虑,查清案件事实,委托司法鉴定,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对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七个多月后所作的骨龄鉴定,确定其摄片时骨龄为17.5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年龄作出推定,认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张胜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