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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三年来村官犯罪情况分析
时间:2010-08-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刑庭:三年来村官犯罪情况分析
一、村官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两高一低”两高:犯罪村官的职务类型多元化,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在村官犯罪中的比例较高,占犯罪总数的63.64%。他们往往是村里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核心和村集体经济的实际管理者。一低:犯罪的村官文化程度较低,其中小学文化占18.19%,初中文化占63.64%,高中和大专文化分别占9.09%。 2、犯罪形式从单一向复合型发展犯罪形式从村官与管理钱物的财务人员职务竞合侵吞集体财产或擅自动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挥霍向村官合伙型犯罪甚至集体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发展。 3、犯罪领域广泛,犯罪形式传统村官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财物管理等有经济利益的各个领域。从形式上看主要是侵吞、截留、骗取、套取。整体上看,手段直接简单,反侦查意识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 4、犯罪类型不断扩展,职务犯罪居高不下村官犯罪的类型扩大到行贿、开设赌场、伪造公司印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但职务犯罪仍然居高不下,2008年职务犯罪占犯罪总数的66.67%,2009年职务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5%,2010年职务犯罪占犯罪总数的100%。 5、犯罪数量呈逐年稳中略升趋势2008年村官犯罪占犯罪总数的0.62%,2009年村官犯罪占犯罪总数的0.875%,目前2010年村官犯罪占犯罪总数的1.28%。二、村官犯罪的原因 1、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村里的收支情况、重大投资的决策情况、土地转让的详细情况等与广大村民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普通村民基本上一无所知。 2、财物管理混乱为村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村级财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账目不全,财务审批制度不严,财务收支随意性较大,“白条子”抵库泛滥,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3、权力过度集中,职责不清不明,监管机制不力使村官权利失控。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里负责人手上。目前在广大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职务犯罪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而且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很多基层党委、政府缺乏对村民委员会的有效指导和监督。 4、村官的选用上把关不严,村官素质低下,法律知识匮乏,民主意识淡薄村官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由于受年龄、文化修养、自身素质的局限,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而且自警、自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对经手的款物雁过拔毛,中饱私囊。 5、惩治不力,查处较难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白条子”成堆,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客观上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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