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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庭审理“丽水酒驾第一案”
时间:2011-05-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我院开庭审理“丽水酒驾第一案”
今天下午4点半,我院开庭审理我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判决被告人杨德高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回顾 2011年5月3日晚7时,一辆牌照为浙C.WV761的小轿车从温州方向往青田方向行驶,途经青田查酒驾的卡点时,驾驶员杨德高看到前方有交警,而自己晚上刚饮过酒,于是就把车子停了下来。看到远处有车子突然停下来,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见有民警过来,杨德高突然驾驶车子冲过卡点,转过大桥往温溪方向逃离,最终被民警追上。经当场吹气检测,被告人杨德高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6mg/100ml,20时41分,被告人杨德高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依法提取了血样。被告人杨德高送检的血样,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6mg/ml,高于醉酒驾驶的0.8mg/ml标准。被告人杨德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壮族,1980年1月3日出生,现为温州市某皮革化工厂员工,因本案于2011年5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庭审现场 下午4点半,我院第三审判庭。旁听席上坐得很满。在两名法警的陪同下,被告人杨德高被带至庭上。他穿着囚服,一脸严肃。旁听席上被告人的女朋友止不住的流泪。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杨德高自己交待,在5月3号晚饭时,被告人杨德高喝了2瓶多550ml的雪花啤酒,吃完饭后恰逢下雨。被告人杨德高明知自己饮酒后是不能再开车的,但仍怀着侥幸心理坚持驾驶车辆送两位朋友回家,继而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 做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杨德高说:"我现在非常非常后悔。我对不起我的家人,对不起公司,对不起大家。希望大家不要酒后开车,对他人、对家人负责,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酒后驾车的事情。我保证自己以后再也不会酒后驾车。" 法官宣判,被告人杨德高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德高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德高表示服从宣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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