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不当、借车不慎惹来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停车不当、借车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情况:项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项某曾有驾驶证,但已经于2008年5月过期,杨某一直不知情, 2011年7月7日,项某向杨某借车,杨某没有多问就将车借给项某。2011年7月8日项某驾驶该车从丽水驶往青田时,途经333省道线时撞上停放在公路南侧路边的被告黄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尾部(该拖拉机驾驶员黄某当时不在车上,也无其他人在车上),项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9月26日,项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黄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8万余元。 庭审后,杨某、黄某两车主均认为自己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为自己的借车行为属于合理行为,黄某认为自己停车在路边且事发时无人驾驶,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他们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承办法官努力,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细致的从法理、情理分析,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车主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也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标的。该案的调解结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同时该案对广大车主亦是一种警示,停车要规范,借车要谨慎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三庭 季玉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