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近日,我庭受理并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季某某诉状中称自己经营“青田县康红鱼种场”,被告赵某某无故到原告的鱼种场,对该鱼种场管理房进行封锁,导致鱼种场工人无法工作,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原告季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00元。 经我庭了解,青田县康红鱼种场坐落于青田县高湖镇,前身为青田县水利局主管的城镇集体企业“青田县鱼种场”,原告季某某为鱼种场厂长。2006年12月,青田县水利局作出对“青田县鱼种场”进行改制的决定,在改制过程中,原告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产生纠纷,诱发该次案件。该案引起了高湖镇政府的高度重视,希望我庭能够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 我庭基于认真努力,主动化解矛盾的原则,并多次邀请人民调解员叶金书及高湖村村委干部,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分管副院长洪文杰也就该案至高湖镇政府协商纠纷。经我庭不断的努力,及高湖村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叶金书的帮助,最终该案得以妥善处理,原告季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被告赵某某于当日将门锁打开,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万山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