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查案件驱车千里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近日,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胡甲与被告潘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胡甲之子胡乙乘坐被告胡丙的二轮摩托车(司乘三人)行驶在青田往丽水方向G330线55KM+320M路段,与交会车由被告潘甲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告刘甲驾驶的挂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之子胡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潘甲、刘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乙无责任。现原告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亲属胡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承办法官在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后,发现原告与其所称“儿子”的死者,年龄仅相差16岁,同时姓名上相近,跟当地农村取姓名的风俗习惯不一致等疑点,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为此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作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的工作,要求原告实事求是,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坚持称双方系父子关系,并多次向承办人无理取闹。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原案件的真相,承办人向领导请示后立即驱车千里前往江西省鄱阳县双港镇调查原告及死者的家庭情况,经当地法院、派出所的协助,查实原告与死者系兄弟关系,原告系死者的长兄,共有兄弟姐妹五人。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杨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