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速印机引发的合同纠纷 近日,我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该案双方,原告是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是青田县东源小学。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青田县东源小学违约《一体化数码速印机租赁合同》,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6166.12元;要求被告青田县东源小学继续履行《一体化数码速印机租赁合同》。 庭审过程中经过双方的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因在租赁期内使用其他速印机、每学期保复50000张也未达到,以及单方面中止租赁合同,停止使用原告的速印机,并购买新的复印机,系严重违约。而被告则指出,原告的租赁合同为原告单方设定的格式合同,内容中的保复张数事实上无法达到,速印机约定的价值过高,显失公平,而且速印机的维修保养服务不及时,对学校教学影响很大,提出终止合同被告方同意,但是原告却未将速印机运走。 本院认为被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事实清楚。最终判令被告青田东源小学赔偿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违约金19500元;赔偿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已复印数复印费、交通费、服务费、耗材费共计6300元;赔偿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自行购买后的复印机已复印张数复印费800元;驳回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万山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