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凯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国未归后,该公司拖欠各家银行借款至今未还。其中,该公司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381977.20元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款本金美元9983877.90元及利息、罚息美元189398.71元。 中行青田县支行以浙江凯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我院裁定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抵押在该行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江滨路25号房产、坐落于青田县油竹新区赤岩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中行青田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人民币71924510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民二庭面对凯乐事件带来的巨大挑战,切实履行好司法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立案、执行等部门协同司法,共同稳妥处理该企业引起的金融风险问题。在受理后,民二庭深知责任更大,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克服案多人少的压力,通知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听证会后迅速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为了感谢民二庭在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优化我县金融法治环境方面的工作,中行青田县支行特委派刘晓丽副行长代表中行赠我院民二庭锦旗一面。(民二庭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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