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高院《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浙高法[2012]385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为三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向中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处理。为此,该院组织立案庭人员加强相关规定的学习,不断提升申诉矛盾化解能力。经过努力,现已成功化解两件申请再审案件,丽水中院立案庭对此充分肯定,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赞扬。主要做法: 一是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利益诉求及不服判的理由。在收到中院转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立案庭人员马上登记造册并调阅审判卷宗,并主动与原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沟通,一方面告知原办案人员该案当事人已申请再审的事实,另一方面也便于尽快全面掌握案件审执情况,为答疑化解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结合各业务庭力量,努力化解矛盾。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组织、协助再审申请人与原审判人员进行面对面的答疑化解工作并制作笔录,形成矛盾化解合力。在化解工作中,化解人员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明确纠纷的争执点、利益的平衡点,向申请人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做到态度亲和、释明到位,力求做到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能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从而彻底平息纠纷。 三是及时制作化解情况报告上报中院。答疑化解工作后,若申请人消除疑惑、服判息诉的,向中院提交情况说明,说明该案已不再申请再审;若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积极引导其向本院申请再审,但申请人仍坚持向中院申请再审的,则在答疑化解程序结束后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原一审案卷、答疑化解笔录、化解情况报告等一并报送中院,从而便于中院了解案件情况,使工作更加高效。(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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