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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因兑换欧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时间:2014-09-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原、被告均系在中国银行外兑换欧元的商户,原告夏某在中国银行门口与客人协商欧元兑换价格,兑换完成后,被告叶某与该客人说了些话,随后该客人便回到原告身边重新协商价格。原告认为客人回来重新要求协商价格系经被告叶某挑拨,原告与被告之间便发生口角,双方进而相互扭打。几天后,双方在中国银行门口因前次纠纷未处理再次发生口角,原告冲向被告,随即双方互相推搡,后原告倒在了地上。
        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系自己摔倒,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法庭认为还原事实真相系处理本案的关键,遂前往鹤城派出所寻找当时办案民警,了解具体案情,并调取监控录像。尔后,经多次调解,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最终,法庭认为双方遇事处理不冷静系纠纷产生的根源,原告在面对此次纠纷时,处事过于冲动,首先冲去拉扯被告而引起冲突;另一方面,被告遇事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当,一而再的与之发生口角,未能冷静采取适当正确措施处理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以此为由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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