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庭审结县域内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被告人王建军因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军,男,1974年8月出生,浙江青田人,系青田县好兄弟眼镜盒加工厂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至12月份,因经营不善,王建军拖欠其工厂26名工人工资,共计11.1万余元。在工人多次索要未果后,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王建军不仅未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反而提供虚假工资支付记录给劳动监察部门。2015年1月15日劳动监察部门对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王建军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王建军仍未予支付,且更换其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离开青田,藏匿外地。2015年7月3日,王建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建军亲属代其支付给相关工人工资68241.5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王建军支付剩余的拖欠工资42904.5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军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案宣判前已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刑庭 楼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