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青田法院就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向当地政府部门发布了全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指导意见书。 2017年8月13日,被告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温寿线(G330)68公里900米时追尾前车,致使前车罐体内柴油大面积泄露,严重污染路面及路下河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启动应急方案,对污染进行了紧急处置并支付了工程款项。后当地政府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污染处置费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青田法院以当地政府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青田法院找准定位、积极作为,就该案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赔偿磋商程序的规定以及诉讼方式的选择等问题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分析。法律指导意见书发出后,当地政府部门表示感谢,并指出下一步将根据法律指导意见书的有关建议认真研究、精准施策。 近年来,青田法院致力于推动和完善环资审判机制建设。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指导意见书的发出,既是环资审判创新理念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有助于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