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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主责方倚老卖老 青田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20-03-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反正我已经70岁了,身体又不好,法院判下来,也不会把我关进去……”作为被告的吴某如此说。面对如此倚老卖老的被告,日前,青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詹某经济损失218700.76元。

  家住青田的詹某与家住莲都的吴某素昧平生,但是却在2018年5月4日结下恶缘。当天上午,吴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腊口镇驶往章村方向;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章村驶往腊口方向。6时20分许,吴某途经腊黄线路段时,与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詹某受伤。

 青田县交警大队认为,被告吴某驾驶肇事车辆时无有效驾驶资格,其驾驶资格证有效期止2015年10月13日,已被注销,属无证驾驶,同时与詹某的二轮电动车交会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事故起主要作用,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詹某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无证二轮电动车且防护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事故起次要作用,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被告吴某未有调解诚意,该案最终未调解成功。随后,原告詹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吴某赔偿经济损失39万余元。

 青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作为驾驶的车辆投保义务人未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对于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即原告詹某的身体损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及交强险不予赔偿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吴某按照自身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即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该案中被告吴某在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肇事伤人,该车又未购买任何保险,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詹某21余万元,真正得不偿失。若该车购买了保险,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垫付责任(不包括财物损失),商业三者险依然不承担垫付责任,且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汽车,这个现代交通工具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幸。在此经办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我们的驾驶员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不仅要购买交强险,还要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要依法取得有效的驾驶证,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多一份敬畏,多一份尊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因为仗着自己年龄大而对法律无所畏惧,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者终究要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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