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史上最重拒执罪刑罚”一案,被执行人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月22日,浙江法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对被执行人履行责任的时限、抗拒执行所面临的司法处罚等,都进行了规定,被称为“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针对上述案件,也是青田法院历史上“拒执罪量刑最重判决”。 据悉,因被执行人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人杜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所拥有的某乡镇房产、江西上饶县泓发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浙江藤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份等。 经查明,在法院查控、处置财产期间,周某一直外出,去向不明。直至2016年4月28日,周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该院采取了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措施。 在拘留期间,周某称已将江西上饶泓发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60%股权私下转让给杜某以抵偿债务。但经过该院多方调查核实得知,其实,周某早在2015年5月29日就已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儿子,后周某又在2016年5月18日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素不相识的王某等三人,且未将转让款用来偿还该院的民事判决。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法院对其执行期间,处置财产,且未将处置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办法官表示,目前,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认知仍停留在传统的线下执行,对当前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联合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出境措施等知之甚少,即使知晓了上述执行措施也认为只要不用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法院就无可奈何。部分被执行人还能躲则躲、能逃则逃,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甚至想当然认为实在躲避不了时只要还钱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拒不执行,损人又害己,只有主动履行,才是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