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近日,我院执行局出台《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相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加大执破衔接工作力度,现已成功将2个系列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促成32件执行不能案件结案,涉及执行标的额1744.17万元。一是明确启动条件。通过比对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其涉及执行案件的债务总额,将主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等原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为可转入破产程序处理,于7日内通过谈话、书面告知等方式征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意见。二是规范受理流程。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建立全面的信息共享和管理系统。在相关主体同意破产申请后,由执行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对,材料齐备的以预字号登记立案,3日内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破产审判部门于30日内审查完毕并向执行部门出具是否受理的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三是严格查控举措。对拟启动执转破程序的企业,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第一时间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对已处置的财产情况作详细说明,并附分配方案、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查封控制材料等,待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时一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