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腾房的房产共有人 近日,我院依法将叶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系我院首例将拒不腾房的房产共有人移送公安的案件。 被执行人王某某系陈某某与季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担保人,涉案标的5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陈某某申请,该案以终本方式结案。2020年5月19日,因陈某某提起析产诉讼,本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对登记在其妻子叶某某名下的不动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2021年3月,陈某某要求重新启动对上述不动产的处置程序。本院依法查封房产共有人叶某某名下的房产,责令叶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前腾空该房屋。后叶某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2021年7月6日,本院再次在其房屋门前张贴腾房公告,责令叶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前腾空该房屋。到期后,实际居住人叶某某仍拒绝搬离。2021年8月11日,本院决定以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得知要以拒执罪被移送公安,叶某某主动表示愿意代王某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经本院调解,叶某某与王某某自行达成协议:“由叶某某代王某某一次性履行58万元债务,王某某将其对房产享有的50%份额转让给叶某某”。最后,本院决定对叶某某罚款2000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