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规定
时间:2013-09-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未履行标的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七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八条 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浙江”网,获取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可以通过执行法院网,了解执行法律法规,向执行法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除合议庭合议笔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当事人查询。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参与财产调查、控制、处分等执行活动,参与执行异议审查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提出建议,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答复。
第十一条 案件终结执行前,有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回避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换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
上一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