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执行物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扣押执行物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1、扣押的执行物必须及时上交执行局内勤统一保管。扣押的执行物必须统一登记。2、外出执行的执行人员回院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扣押的执行物上交执行局内勤保管。3、扣押的执行物上交时先由分管副局长统一登记后交执行局内勤签收保管。4、扣押的执行物登记时必须注明案号、当事人名字、扣押物名称、数量、案件经办人、保管人等。5、执行物的领取必须由案件经办人提出,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领取。6、执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以上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