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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1-10-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执行案件的程序,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实现执行案件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案件内部构机工作分工实际,对本院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规定如下: 1、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收到执行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 2、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实施执行。中止执行案件、债权凭证(再执行凭证)案件、程序终结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可以恢复执行的,重新立案执行。 3、立案庭立案后,在2日内将执行案件的案卷材料移送执行局。 4、执行局内勤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送交执行局负责人审阅后,即交各执行实施科办理,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经执行局长同意由内勤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其委托执行的案卷由内勤统一保管。本省内的执行案件原则上不委托执行。 5、执行人员在接到案件后的三日内必须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6、若需要调阅审理案卷的,报经局负责人同意,由内勤在3日内调取交承办人审阅。 7、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案件后,应及时了解该案是否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履行情况。 8、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又不在指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或申报财产状况不实,执行人员应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或采取搜查等措施。 9、执行人员在得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一般应在2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10、在执行实施中,采取的查封、扣押财产、划拨、提取存款等强制措施的,及时向局负责人报告,采取罚款、拘留的,须经局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11、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事项)之一的,由各执行实施科提出书面意见,逐级报经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核后,移送本院审监庭办理,审监庭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应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在7日内作出裁定或办理手续。相关材料不全可告知法警局补办后再移送,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请院长批准。情况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可即行裁定(办理): (1)被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的; (2)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及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 (3)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4)需委托评估、拍卖的; (5)需裁定拍卖、变卖无效的; (6)需裁定终结执行的(含根据省高院(2005)第188号文件规定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裁定终结执行”)。需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 (7)需进行执行听证的; (8)院领导认为必须进行裁决的其他执行事项。 12、若案外人提出异议,无任何证据或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各执行实施科审查后提出意见报经执行局长同意后,由各执行实施科在3日内通知异议人在7日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再移送审监庭处理。 13、审监庭在委托评估中应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在15日内完成评估事项,委托拍卖中应确定拍卖标的物品保留价(经合议庭评议),并要求在30日内安排拍卖事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评估、拍卖事项的,应及时进行催办,并将不能完成评估、拍卖具体原因告知法警局。 14、审监庭收到评估报告后的2日内将评估报告书送达法警局内勤,交由执行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副本,并告知若有异议须在10日内提出。 15、若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结论提出异议,各执行实施科应将书面异议书及时送交审监庭,审监庭在7日内组织相关当事人并通知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说明,如需补正的,应及时作出补正。经补正或合理说明后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若评估机构不予补正或说明的,对其评估报告结论不予采信,及时另行委托评估。 16、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拍卖成交后,审监庭在接到拍卖机构的通知和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合议并在7日内作出标的物易主的裁定。及时收取拍卖标的物的价款(直接扣交评估费和拍卖拥金)交院执行款专户,并及时通知执行局,由案件经办人员进行分配。 17、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或事项,由法执行局执行实施科办理,执行局执行实施科在收到案件和材料后,应在7日内组织实施或作出裁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情况紧急的,应即行裁定(办理): (1)执行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执行申请的; (2)当事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需要作出裁定的; (3)需裁定中止执行的; (4)需裁定以物抵债的; (5)对于无法委托拍卖,不适宜拍卖或评估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两次委托拍卖未成交的执行标的物,需组织变卖的; (6)院领导交办的其它裁决事项。 18、执行局执行实施科在组织变卖执行物品时,应依法进行公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变卖,对每一变卖标的物由三名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并分别对有买受意向的人员做好笔录,必要时可组织竞卖会以确定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经执行局长、院长审核同意后变卖,在价款交付后7日内作出标的物易主的裁定。 19、执行局执行实施科在收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的案卷材料后,执行实施科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监庭办理。 20、审监庭在处理执行案件委托评估、拍变卖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变卖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操作程序。 21、执行人员收取被执行人现金的,须在收款的当天交本院执行款专户,因特殊原因不能送交的,最迟在原因消除后次日送交,支付执行款须由当事人填写领款领据,并经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核同意。 22、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移交各执行人员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期限届满未能执结的,报执行局执行实施科负责人、由执行实施科负责人决定易人执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仍须由原承办人继续执行的,需经局负责人批准。 23、6个月内不能执结的案件,执行人员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送执行实施科审查,视情作出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的决定,需作中止、终结裁定的,按本规定第10条、第16条规定办理。 24、执行局建立执行案件催办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个案催办。 25、案件办结后,执行人员应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填好结案审批表报执行实施科审查,符合结案条件的,由执行实施科负责人报执行局长签字或盖章后交内勤人员登记。 26、案件报结后,承办人须在15日内将案卷规范装订成册交内勤保管。 27、按照本院办公室的安排,内勤人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交档案室。 28、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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