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细则(试行) 为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执行案件公开的范围及方式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执行工作秘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电子信息方式。 人民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对案件录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所有执行案件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到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度。 第二章 执行案件公开的内容与程序 第三条 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人民法院要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条 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要规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单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第五条 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执行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 第六条 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涉及本细则第一条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必要时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第十条 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但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予以书面审查。 第十一条 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 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公开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