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44国家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经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请求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户籍)、照片、联系电话、住址(暂住)、护照、住宿、车辆、出入境等信息。对特殊案件确需重点查控的人员,县法院可请求县公安局协助查询其行踪轨迹。县法院请求县公安局查询信息的,应提供查询函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县公安局指定联络员负责接洽办理,并及时反馈。县法院对查询所得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二、根据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上牌、年检、临检、过户、抵押等手续和查处交通违章过程中,如发现法院需查扣的车辆,应协助法院代为扣留机动车辆,并及时通知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络员。县法院接到通知后立即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县公安局代为扣留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暂扣款等并汇入法院账户。 三、对有未结民事案件不宜出境的当事人,县法院应当依法将其列为不准出境对象并通报公安机关备案,县公安局确定专人按相关规定将报备对象信息录入不准出国(境)人员数据库;对其中已经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县法院可以书面提请签发机关宣布证照作废;对情况紧急,使用宣布证照作废措施无法阻止其出国(境)或因故不宜、不能使用宣布证照作废措施的,县法院可以逐级上报至省高院,由省高院提请省级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边控。 四、县公安局与县法院在协作执行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沟通,遇有本意见未尽事项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