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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青田县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对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恢复供水强制措施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青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及青田县水务各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研究决定就协助办理中止、恢复供水措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协助中止、恢复供水行为的性质

1、本办法所称的中止、恢复供水,是指建设局、供水企业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涉案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供水及在中止供水事由消除后恢复供水的措施。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地产采取查封、腾空、拍卖及因被执行人(包括其他相关人员)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腾空而采取的中止、恢复供水等司法处置措施,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执行权。

3、建设局、供水企业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要求采取的中止、恢复供水措施系协助执行行为。建设局、供水企业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二、协助中止、恢复供水的工作流程

1、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应当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2、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局、供水企业办理中止供水措施的,应向建设局、供水企业提交以下法律文书。

1)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或拍卖裁定);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公告。

建设局、供水企业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配合人民法院,现场实施中止供水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局、供水企业办理恢复供水措施的,应提供恢复供水协助执行通知书。建设局、供水企业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如出现涉案房地产拖欠水费情形,人民法院应协助督促涉案房地产的被执行人付清拖欠的水费。

三、协助工作中止供水的适用对象

1、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止供水强制措施。

1)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地;

2)排除妨碍类案件所涉房地产;

3)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员恶意侵占、非法租赁及人民法院已裁定涤除租赁权的房地产;

4)用于经营的房地产;

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采用中止供水措施的房地产。

2、下列情况,人民法院不采取中止供水强制措施。

1)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人民法院提供了安置费用的除外;

2)存在涉及民生方面的成因,在妥善解决之前的房地产;

3)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中止供水强制措施的房地产。

3、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局、供水企业办理中止供水措施。建设局、供水企业认为采取中止供水措施后,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等不宜中止供水的情形,应自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建设局、供水企业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采取中止供水措施后发现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等不宜中止供水的情形,应当立即和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具体事宜人民法院与建设局、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四、建立人民法院与建设局、供水企业的沟通机制

1、对接部分。人民法院对接责任部门为执行局,建设局对接责任部门为城市公用事业科,供水企业对接责任部门为供水公司营业服务部。建设局、供水企业专设执行协助对接窗口,专人、专岗对接人民法院办理中止、恢复供水强制措施。

2、日常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执行局、建设局、供水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及时解决执行程序中中止、恢复供水所涉问题。

五、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青田县水务有限公司。

六、本办法自20184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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