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执行事务大厅管理,提升执行服务水平,纠正执行工作当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和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访范围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执行信访服务窗口,由执行局指派专人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和办理。 执行指挥中心对外公布值班电话,由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日常来电,并做好登记。 第二条 执行信访服务主要负责受理针对执行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异议、建议、批评、意见(包括当事人的直接上门来访,也可以是以书面、短信、微信或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来信来访),具体包括: 1、针对执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2、认为执行裁判不公、执行程序存在瑕疵的,或者对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查控、处分、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但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包括在内。 3、认为执行案款分配不公的; 4、认为执行人员态度冷淡、言语生硬或者存在执行不力、办案拖延等消极执行行为的; 5、当事人反映自身经济条件困难,或者身体残疾、有重大疾病、已经丧失劳动力,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司法救助的;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涉执信访事项; 7、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涉执信访事项。 二、接访制度 第三条 信访登记制。对于来信来访人的意见、建议、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天应做好记录。对于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中心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窗口和执行指挥中心均要制作好信访台帐,并督促执行。 第四条 信访反馈制。对于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当场答复解决。不能当场办理解决的,应跟来信来访人约定期限,在限期内及时办理解决。对于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信访预约制。信访人确有需要与院领导或相关执行人员当面沟通的,应提出预约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核实信访人身份后,应与该领导或执行人员取得联系,确定接访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领导接访制。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或督促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相关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设立专门的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定期接待来访,接待时间和人员安排在每月月初确定并公布(每月一到两次)。 院领导接访时,根据需要可由执行部门的中层干部、执行案件的承办人陪同。院长接访时,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应当陪同。 院领导接访,法警队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接访流程 第七条 在信访工作中,应坚持日常排查。对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涉执信访问题或有群体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执行指挥中心。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难以及时处理的,召开执行会诊商讨研究,形成破解方案。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升息诉罢访工作的效果。 第八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信访工作人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填写交办单,写明案件经过及当事人的诉求后,交给相关案件承办人负责处理。如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接待的,应首先与相关人员电话沟通,若当下正外出或处理其他紧急事务不方便接见的,沟通安排好时间地点后填写接访预约单,并注明具体情况,除特殊情况外,预约接访时间尽量安排在7个工作日以内;对重大、疑难、敏感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由相关领导审批交办。承办人领办后要及时处理,按时反馈处理结果,交办单交回窗口入档。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收到的来电和报告事项,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般事项由承办人限期办理;疑难、重大事项由领导审批交办。 对领导接到的来电、短信等涉执信访事项,也统一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处理。 第十条 对涉执信访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1、对案件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监督科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按民诉法第227条处理。 2、反映执行人员态度不好、言语生硬、表达不当或者存在执行不力、拖延办案等消极执行行为的,由执行局长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属实的,应敦促相关执行人员限期予以整改;调查后不存在信访反映的问题的,应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 3、对反映执行人员有违法乱纪、失职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执行局长决定如何处理;情节严重的,信访接待人员在登记后由分管院长批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有救助可能的,让其提供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 5、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其提出了超出政策法律法规之外的过分要求,应认定为无理信访。对无理信访,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村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8、对其他不属法院管辖的非诉讼来信来访,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情况紧急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记录办理情况。 9、对领导交办(电话询问)的事项,领办人也应登记后按上述流程处理。 四、接访要求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日应提前到岗,做好岗位准备工作,准时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时应着制服整齐进入岗位,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工作台整洁卫生,不得放置私人物品。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诉讼服务工作水平,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态度诚恳,言语和气,表达得当。做到接待热情、文明、礼貌,办理正确、快捷、高效,切忌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推诿拖拉。 五、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信访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领办事项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第一次通报,二次移交监察部门谈话,三次视情节轻重扣绩效奖金50-200元不等,三次以上将影响年终的评先评优资格。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