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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 国网浙江青田县供电有限公司关于对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恢复供电强制措施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青田县人民法院与国网浙江青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经研究决定,就协助办理中止、恢复供电措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止、恢复供电行为的性质

1、本办法所称的中止、恢复供电,是指供电公司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供电,及在中止供电事由消除后恢复供电的措施。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地产采取查封、腾空、拍卖及因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腾空而采取的中止、恢复供电等司法处置措施,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执行权。

3、供电公司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采取的中止、恢复供电强制措施,系供电公司的协助执行行为。供电公司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二、协助中止、恢复供电的流程

1、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对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应向供电公司提交以下法律文书:

1)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采取腾房及中止供电措施的公告。

2、供电部门收到人民法院提供中止供电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人员配合人民法院现场实施中止供电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办理恢复供电措施的,向供电公司提供恢复供电协助执行通知书。供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提供恢复供电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如出现涉案房地产拖欠电费情形,人民法院应协助督促涉案房地产的被执行人付清拖欠的电费。

三、协助中止供电的适用对象

1、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止供电强制措施

1)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2)排除妨碍类案件所涉房地产;

3)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员恶意侵占、非法租赁及法院已裁定涤除租赁权的房地产;

4)用于经营的房地产;

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采用中止供电措施的房地产。

2、下列情况,人民法院不采取中止供电强制措施

1)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人民法院提供了安置费用的除外。

2)存在涉及民生方面的阻碍,在妥善解决之前的房地产;

3)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中止供电强制措施的房地产。

3、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办理中止供电措施。供电公司认为采取中止供电措施后,会影响国计民生,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等不宜中止供电的情形,应自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具体事宜由执行法院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

四、建立法院与供电公司的沟通机制

1、对接部门。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接责任部门为执行局,供电公司对接责任部门为营销部。供电公司专设执行协助对接窗口,专人、专岗对接人民法院办理中止、恢复供电强制措施。

2、日常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执行局、供电公司营销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及时解决执行程序中中止、恢复供电所涉问题。

3、对供电公司多次催缴用户仍拖欠电费的情形,供电公司依法诉讼后,青田县人民法院将安排专门人员依法予以执行,协助供电公司清理拖欠的电费。

五、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人民法院和国网浙江青田县供电有限公司。

六、本办法自20184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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