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执行规范和执行信息公开,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努力实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畅通群众和法院之间的联系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零障碍的执行服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事人咨询或办理的执行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及是否能够当场办理;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要当场予以办理;对条件不符合的要清楚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对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条件和应补充的材料。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浙江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浙江法院案款管理系统、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能熟练查询案件相关审判、执行信息。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应态度诚恳、语言规范、行为文明,要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不带情绪上岗。接待当事人时,要主动打招呼,请其就坐,再为其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工作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尽量减少来访群众的等候时间,避免应工作失误给来访群众造成负担。 第五条 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第六条 当事人询问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先核实当事人身份,查询后告知,并告知承办人办公电话及办事大厅电话。 第七条 部分承办人已调离执行岗位的老案件,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或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或提供执行线索等,可重新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八条 当事人前来领取或支付执行款的,应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相关案件信息,查询案款系统,告知当事人虚拟账号并释明流程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向承办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及时接收并做好登记,当天交由承办人签收。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措施或要求撤消失信的,经查询或核实后,转告承办人,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出具结案证明的,应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相关案件信息,当事人案件信息简单清楚明了的,转告承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询问房产、车辆等财产拍卖处置情况的,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指导书写执行异议申请书,做好登记及时转交裁决科。 第十四条 当事人投诉反映执行不力等信访事项的,根据来访或反映事项的具体不同情况,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填写《来访登记表》,耐心听取并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转交案件承办人核实或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办理事项的不同类别分别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数据快速统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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