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法院职业化建设,激发法院内部活力及干警工作热情,培养出更多复合型和专家型人才,提升整体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轮岗交流对象 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轮岗交流办法 1、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到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局和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并定期轮岗。 2、对新入职干警实行“职业基础式”轮岗,在不影响法院整体工作的前提下,安排新入职干警到不同审判岗位工作,其中,在诉讼服务中心或执行局或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3、拟任员额法官或中层领导原则上要有诉讼服务中心或执行局或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4、审判人员原则上在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也可到执行部门交流轮岗。执行岗位与审判岗位之间进行轮岗的,轮岗时间不低于3个月。审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到其他非审判岗位。 执行干警和法警大队的法警之间可以轮岗交流,保证执行局有常驻司法警察。 6、在审判岗位的法官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7、轮岗交流的人数一次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 三、轮岗交流程序 1、政治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轮岗制度规定,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后,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并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2、干警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可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并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3、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按组织程序进行任免。 4、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对本人承办的案件原则上不予移交,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再进行轮岗交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非审判人员应主要在非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取得法官资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