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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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青商初字第951号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利光、阮爱珠、林小平、蓝崇平、叶品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阮利光(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永安路240号)阮爱珠(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方山乡奎岩庄村54号)林小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文化巷7号)蓝崇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前路街二巷13号)叶品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校场路43号3单元1001室)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9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阮利光立即偿还贷款本金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阮爱珠、蓝崇平、林小平、叶品华对阮利光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杨建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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