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85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林建、范小明、林肖华、林肖玲、孙永谦、夏闽弟、余丽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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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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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公园2号)范小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小洋中街33号)林肖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16号503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你们及林肖玲、孙永谦、夏闽弟、余丽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85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林建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林建承担;三、要求被告范小明、林肖玲、林肖华、孙永谦、夏闽弟、余丽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徐公谦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下午16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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