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0号原告叶建花与被告潘建勇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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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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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潘建勇(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万山乡白坦10号,现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叶建花与被告潘建勇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长女潘伟影由原告抚养,小女潘伟珠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14时0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1月12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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