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49号原告陈成东诉梅甘地民间借贷纠纷 |
|
时间:2012-02-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梅甘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市场路14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成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4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2%月利率(利息从2011年3月5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2月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
|
|
下一篇:(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成东诉周丽芬、梅甘地民间借贷纠纷
上一篇:(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38号原告吴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