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逸生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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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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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磊(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后街53号)本院受理原告张逸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0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陈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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