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吴菊花与被告季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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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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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志民(住青田县高湖镇凉山路17号):本院受理原告吴菊花与被告季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志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菊花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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