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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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爱芬诉毛月花、郑廷岳(2012)丽青商初字第569号民间借贷一案
时间:2012-10-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毛月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朱坑村1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芬诉你、郑廷岳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毛月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爱芬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毛月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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