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徐汉勤诉你、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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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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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高伟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徐岙银巷街23号):原告徐汉勤诉你、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汉勤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高伟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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