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72号徐汉勤诉你、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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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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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高伟艺(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徐岙银巷街23号):本院受理徐汉勤诉你、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7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高艺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决被告高伟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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