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财春与被告留女雪同居关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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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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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留女雪(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雅陈村22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财春与被告留女雪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儿子刘松林由原告刘财春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留女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00元,于每年度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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