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12号原告厉则斌诉被告颜建南民间借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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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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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颜建南(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舒庄东路12号):本院受理原告厉则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颜建南立即偿还借款16万元,并从2011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8万元);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75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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