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安、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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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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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张永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清泉村4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安、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现被告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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