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6号原告张潮阳与被告张根友民间借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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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3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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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根友(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口6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潮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世纪还款之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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